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陈*、陈*、唐**、龙**头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对被告陈*、陈*、唐**、龙**头小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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