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孔**与于**、沙永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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