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杨**与杨**、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杨**诉被告杨**、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杨**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杨**撤回对被告杨**、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元,由原告杨**、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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