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青岛X**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8日,原告在被告所属的“清闲庄园”滑雪场滑雪,滑雪过程中摔倒,致右腿右胫腓骨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原告主张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0628.5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被告同意调解处理本案。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青岛X**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前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69793.67元(含保险公司已赔偿44293.67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次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3713元,减半收取1857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