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王**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裕民**有限公司自愿提供保全担保,担保金额3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结和执行,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了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立即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