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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修年与被上诉人通城县公路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修年因与被上诉人通城县公路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修年委托代理人雷金牛、黄*,被上诉人通城县公路局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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