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港学校、人寿保险公司、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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