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戴**、胡训团、刘**、葛**、葛**与被告葛**、方**、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葛**、戴**、胡训团、刘**、葛**、葛**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葛**、戴**、胡训团、刘**、葛**、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戴**、胡训团、刘**、葛**、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葛**、戴**、胡训团、刘**、葛**、葛**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