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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成琴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向成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张**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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