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与被告谭**、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卢*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杨*与赤壁市**马港学校、中国人寿**咸宁分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许**与南漳县**民委员会、南漳县**程管理局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熊**与方*人身、健康、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郑**等与襄阳市**计研究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飞龙物业与定明涛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向成琴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柳**、谭**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葛**等诉葛新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汪*付诉汪**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熊**、孔**与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