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孔**与被告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孔**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熊**、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孔**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熊**、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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