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信付与被告汪**名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汪信付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信付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信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汪信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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