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何*平诉被告熙养年松筋湿养生馆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何*平于2015年11月30日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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