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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蔡*生命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刘*、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黄*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刘*、蔡*因健康权发生纠纷,于2015年11月11日经鹤峰县**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双方当事人自愿放弃法律规定的维权及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协商处理;

2、除之前支付的交通费、医疗费外,蔡*自愿一次性给刘**支付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含营养费)、伤残补助金等一切相关费用合计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3、刘*及其家人承诺在其治愈后放弃伤残鉴定,且主动放弃追究蔡*在本案中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4、根据双方协商约定,日后伤者刘*发生任何伤情变化及其家庭发生任何困难,蔡*及其家人一概不负责任;

5、为收回社会影响,教育广大群众,蔡*承诺在细杉村村民大会上做检讨,承认自己的错误,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不得散布对案件处理的不当言论,一如既往的支持细杉村的工作;

6、本协议自当事人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事情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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