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受理原告周**与被告朱**、黄花、朱**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诉至本院后,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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