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原告喻某某与被告罗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喻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喻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谢**、尹**与刘某某等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向春*与向青平、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尹某某与付秀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邱**、卿立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张**、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桃民一初字第557号刘加良龚毅健康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游定云龚昊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清田梦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谭**与被告冷水江市经济开发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竟刘冬良刘再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