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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喻某某与罗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原告喻某某与被告罗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喻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喻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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