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尹**与刘某某等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尹**与被告刘某某、王**、王**、周某某、尹**、刘**、洞口**管理局、洞口县水利局生命权纠纷一案,原告谢**、尹**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谢**、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56元,减半收取678元,由原告谢**、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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