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尹**与被告刘某某、王**、王**、周某某、尹**、刘**、洞口**管理局、洞口县水利局生命权纠纷一案,原告谢**、尹**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谢**、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56元,减半收取678元,由原告谢**、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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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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