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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与被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高**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中对被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对被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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