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邱**、卿立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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