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曾俐与曾晚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曾爱*、曾**被告曾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爱*及原告曾俐的委托代理人朱**,被告曾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曾爱*、曾**称:2015年2月25日下午,被告曾晚*拿石头去原告曾爱*家质问原告家人,到原告家门口“毛扁务子(原告曾爱*的外号)你不是要致我的死,我现在回来了,你出来。”原告没有接声,被告拿石头朝原告家大门砸去,把大门砸坏后离去,还未甘心的被告由拿汽油瓶及打火机走向原告家,扬言要烧原告房屋及车辆,原告之妻曾秋*及女儿曾俐赶紧制止,不想被告穷凶极恶,朝着已有身孕的原告曾俐腹部乱踢,随后拿起石头把原告曾爱*的车辆砸坏。原告曾俐受伤后导致流产,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及精神痛苦,原告曾爱*因车辆受损花费修理费3900元,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曾晚*赔偿原告曾爱*车辆损失3900元;2、被告曾晚*赔偿原告曾俐医疗费1686.46元、后续治疗费1000元、护理费1540元、误工费903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鉴定费500元,营养费1000元,合计16629.46元;3、被告曾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曾爱*、曾*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曾爱*的陈述,2、证人曾**的证言,拟证明原、被告发生冲突的经过及原告车辆受损的情况;3、证人曾兰的证言,拟证明原告曾*受伤流产的事实;4、原告曾*的陈述,拟证明原、被告发生冲突的经过及其受损的事实;5、洞口县人民医门诊病历、院B超检验报告各一份,拟证明原告曾*受伤就诊的事实;6、司法鉴定结论,拟证明原告曾*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应伤休二周;7、证人曾维*的证言,8、证人曾文静的证言,9、证人曾飞的证言,10、证**的证言,11、证言郭**的证言,12、证人付冬美得证言,7-12号证据拟证明原告曾*受伤的经过及原告曾爱*的车辆被砸坏的经过;13、原告曾爱*的车辆行驶证,拟证明原告对车辆的所有权;14、汽车租赁协议,拟证明原告的损失及误工时间;15、原告车辆的修理费票据及配件清单,拟证明原告为修车花费的修理费3900元,其中更换两口车窗玻璃300元,整车喷漆3600元;16、原告曾*的医疗费收据、鉴定费票据,拟证明原告花费医疗费860.73元,鉴定费5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曾晚*辩称:原告曾爱奇的车辆损失与被告无关,原告曾俐受伤也与被告无关。

被告曾晚*为支持其答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证人曾**的证言,2、证人曾德池的证言,3、证人曾**的证言,4、证人林**的证言,1-4号证据拟证明原告曾爱奇的车辆不是被告砸坏,原告曾俐的损伤与被告无关;5、洞**民医院超声检查报告单,拟证明原告鉴定结论与事实部分;6、企业登记信息,拟证明原告曾爱奇的修车发票虚假;7、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明原告曾打伤被告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曾爱*、曾俐提交的证据,被告曾晚*都提出了异议,认为不具有真实性;对被告曾晚*提交的证据,两原告对其中的第5、7号证据无异议,对1-4号证据认为其内容不具有真实性,对第6号证据认为其与本案无关。对原告曾爱*、曾俐提交的1、2、3、4、7、8、9、10、11、12、13号证据,证明原、被告纠纷发生的起因及经过和原告曾爱*的车辆受损和原告曾俐受伤的情况,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5、16号证据证明原告受伤治疗的经过和花费的医疗费的情况,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6号证据,因与原告提交的B超检验报告不符,且被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曾爱*提交的13号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曾爱*提交的14号证据与本案缺乏必要的关联性,不予采信;原告曾爱*提交的15号证据,本院对打破玻璃的修理费予以采信,对其中喷漆的修理费与本案无关,不做认证。对被告提交的1-4号证据,本院对其中关于纠纷发生的经过部分的证言予以采信,对其他证言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交的第5号证据,原告无异议,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交的第6号证据,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交的第7号证据是本院的生效判决,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两原告与被告均是亲属关系。被告曾晚*与原告曾爱*妻子的妹妹,原告曾俐是被告曾晚*的外甥女。原告曾爱*的妻子与被告因家庭琐事有积怨。2015年2月25日,被告曾晚*的胞弟50岁生日,除原告曾爱*一家外,其他兄弟姐妹都来庆贺。吃完晚饭后,被告曾晚*就原告曾爱*夫妇曾经在一次电话中相互争吵的事去质问原告曾爱*夫妇。当被告曾晚*走到离原告曾爱*家不远时,原告曾爱*的妻子曾**也看到了被告曾晚*,于是两人开始对骂,被告曾晚*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子砸在原告曾爱*家的门上,原告曾爱*的妻子曾**便拿起一把扫把追赶被告曾晚*,后被其他亲朋好友劝阻后停止追赶。被告曾晚*回到其胞弟家里。曾**到家后打电话叫回正在外面拜年的原告曾爱*和曾俐。原告曾爱*知道被告曾晚*用石头砸了他家的门后,非常生气,就问曾晚*在哪里,曾**告诉他在曾德火家里。原告曾爱*就跑去曾德火的家门口去质问被告曾晚*为什么要在新年里砸他家的门。过了不久,被告曾晚*就拿着一个打火机和一个装有半瓶水的瓶子向原告曾爱*家里走,边走边说要烧了原告曾爱*的房子。当走到原告曾爱*的小车旁时,被告曾晚*拿起一块小石子砸坏原告曾爱*的小车的一块玻璃。接着被告曾晚*继续往原告曾爱*的家里走,当走到原告曾爱*家门口的空坪上时,原告曾俐等人以为被告曾晚*拿的瓶子里装的是汽油,就把被告曾晚*拦住,想抢走被告曾晚*的瓶子和打火机,被告就将瓶中的水泼向原告曾俐等人,并说要烧死她们。后原告曾爱*、曾俐等人和被告曾晚*相互扭打在一起,因原告曾爱*方人多,最后将被告曾晚*按倒在地,原告曾爱*的妻子在扭打过程中还将被告曾晚*抓伤。原告曾俐和被告曾晚*相互扭打后,当时并无不适,当晚11点时,原告突感不适,第二天到洞**民医院就诊,诊断为先兆性流产,建议住院治疗,但原告曾俐没有住院治疗,只要医生开了些保胎药。2015年3月1日,原告曾俐因“不全流产”在洞**民医院实行清宫手术。原告曾爱*因车辆玻璃受损花费修理费150元。原告曾俐因伤治疗及流产花费医疗费889.73元。因被告曾晚*未主动赔偿两原告的相关损失,两原告特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曾晚*非法损害他人健康和财产,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本案的纠纷产生、经过以及对原告的损害的原因力大小及双方的过错程度,被告曾晚*对两原告损失以承担50%的责任为宜。原告曾爱*的车辆损失为150元,被告曾晚*应承担75元。原告曾俐的损失为889.73元,被告曾晚*应承担445元。原告曾爱*要求被告对其车辆损失的3900元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该损失全部是被告曾晚*造成的,因此,对原告曾爱*要求被告曾晚*对其车辆的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曾俐要求被告曾晚*赔偿其医疗费1686.46元的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对后续治疗费1000元、护理费1540元、误工费903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鉴定费500元、营养费1000元的请求,因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均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曾晚*赔偿原告曾爱奇财产损失75元;

二、被告曾晚*赔偿原告曾俐医疗费损失445元;

三、驳回原告曾爱奇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曾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限被告曾晚梅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曾爱*、曾俐负担125元,被告曾晚梅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