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王**、唐**与杨**、张某某、张**、谭**、杨某某、杨**、周**、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325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662.5元,由原告王**、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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