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竟刘冬良刘再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就与被告刘竟、刘**、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15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已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