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就与被告刘竟、刘**、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15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已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谢**、尹**与刘某某等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向春*与向青平、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尹某某与付秀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邱**、卿立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张**、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谭**与被告冷水江市经济开发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桃民一初字第22号蔡某某李某某健康、身体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梁**、石和国诉被告吴**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桃民一初字第898号夏某某姚某某桃江县某某管理所生命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刘*与陈**、黄**、陈**、陈**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