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4桃民一初字第898号夏某某姚某某桃江县某某管理所生命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姚某某诉被告桃江县某某管理所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姚某某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某某、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夏某某、姚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五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