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姚某某诉被告桃江县某某管理所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姚某某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某某、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夏某某、姚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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