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陈**、黄**、陈**、陈**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定于2015年3月9日开庭,原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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