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林**、林*乙诉被告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林**、林*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41元,由原告林**、林**、林*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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