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东诉被告李**、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华东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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