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姚**、谢**与欧**、江**、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姚**、谢*诉被告欧**、江*乙、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江*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欧**、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姚**、谢*是被害人姚*的父母。被告欧*、江*乙是欧**的父母。2012年4月30日22时许,被告欧**与梁*、高**、邝温泉、邝**、邝**、曾*、肖*、胡*、江*甲、陈*、冯*、张*、吴**、吴**、吴**、高**等人及在逃人员郭*、吴**、罗*、龙*、杨*、吴艺员等人相互纠合,以非法伤害他人身体为目的,携带木棍等工具,先后步行窜到从化市街口街河滨南路与风仪东路对出的河堤的流溪河边小路路段,见姚*、白**、覃*三人在河边闲聊,即采取拳打、脚踢等手段实施殴打,并将三人殴打致掉进河内,致使姚*不敢上岸且为了逃避再次殴打在河中游泳逃走直到体力不支而浸入河中溺水死亡。姚*是姚**、谢*的唯一儿子,被告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先的合法权益,给原告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一、判令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二、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下列赔偿款项人民币564302.1元中的50000元(1、死亡赔偿金537949.6元;2、丧葬费25352.5元;3、交通费1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江*乙辩称:对原告的损失及诉讼请求没有意见,但现无赔偿能力。

被告欧**、欧**无答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其质证、辩证权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30日22时许,被告欧**与同案人吴**、吴**、吴**、曾*、肖*、冯*、高**、张*、江*甲、陈*、胡*、高**、邝温泉、邝**、邝**、吴艺员等人相互纠合,以伤害他人身体为目的,窜到从化市街口**行从化支行对面的河堤下小路,以被害人姚*、白**、覃*等之前殴打过吴**为由,采取拳打、脚踢等手段对被害人姚*、白**、覃*进行围殴,致被害人姚*及白**、覃*掉进河内,后因三人呼喊救命,吴**、吴**、邝**遂跳进河内将白**、覃*救起,被害人姚*则沉入水中无法救起而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姚*系因溺水死亡。

被害人姚*自2011年1月13日起至2012年4月30日被害前在广州**有限公司工作。原告姚**、谢*分别是被害人姚*的父、母亲。参照《广东省201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原告的损失计算为:死亡赔偿金537949.6元,丧葬费25352.5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564302.21元。

另查明,从化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欧**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责任,属从犯,且犯罪时未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免除刑罚。于2014年7月10日做出对欧**不起诉的决定。

上述事实,有从化市人民法院(2012)穗从法少刑初字第201号、(2013)穗从法少刑初字第25号、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广州**民法院(2013)穗中法刑终字第7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从化检察院不起书决定书、理由说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欧**与同案人故意伤害致被害人姚*死亡的行为,依法应当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欧**实施侵害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江*乙、欧*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其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责任,属从犯,原告的损失为564302.21元,原告主张三被告共同赔偿该损失中的50000元,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欧**、江*乙、欧*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连带赔偿原告姚**、谢*的经济损失564302.1元中的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欧**、江*乙、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的相应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并向广州**民法院预交。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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