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肖*妹诉被告欧**、曹**、何**、王**、刘**、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4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莫**、肖*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29元,由原告莫**、肖**共同负担(已支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