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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诉何**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因与被告何**身体权纠纷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4936.16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4日45分许,原告何**与被告何**在被告父亲家里因土地问题发生口角引起双方肢体冲突,冲突中,双方均有伤。事发后,被告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与被告何**因故发生口角后,被告殴打原告致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身体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对引发本案冲突也有一定责任,可减轻被告的责任。原告提出的赔偿项目有:1、医疗费,原告要求赔偿3136.16元没有超出其提供的医疗费收据总额,本院予以采信。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3天,计算为300元。3、误工费,原告未能提供其固定收入的证明,以其从事农业生产的收入标准按照事发至其出院共5天计算为:24632元/年÷12月÷30天×5天u003d342元。4、交通费酌情计算100元。5、护理费,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住院期间确需护理,故该项本院不予支持。上述损失合计3878.16元,应当由被告赔偿3100元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3100元给原告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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