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广**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以需追加雇主刘**为被告为由,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以追加诉讼主体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7元由原告朱**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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