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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广州景**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广**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以需追加雇主刘**为被告为由,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以追加诉讼主体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7元由原告朱**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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