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梅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经自行协商解决,无需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梅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对被告梅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