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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陈**、陈**、杨**身体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陈*甲诉被告陈*乙、陈*丙、杨**身体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甲以与被告陈*乙、陈*丙系堂兄弟,不愿将家庭矛盾扩大为由于2015年11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乙、陈*丙、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甲撤回对被告陈*乙、陈*丙、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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