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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