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18日以惠城检公诉刑诉(2015)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及辩护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指控,2015年10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杨*伙同唐华结、龙**、罗**、吴*(以上四人另案处理)来到惠州市惠城区三栋数码园北区兴隆住宿一楼停车场内寻找盗窃目标,发现被害人刘*的一辆红色男装125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40元)没有上锁,遂由杨*、吴*负责望风,龙**、罗**负责配合接应,唐华结上前盗窃摩托车。得手后,五人迅速逃离现场。次日上午,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杨*,赃物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不持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盗窃罪不持异议,辩称:对盗窃罪的定性无异议,但根据本案事实,对被告人杨*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1、涉案金额为2240元,刚刚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社会危害性较小。2、被告人是初犯,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这次因自身知识浅薄,不懂法记忆交友不慎才参与盗窃,主观恶性较小。3、被告人到庭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在庭审过程中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4、被害人对杨*的盗窃行为予以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5、被告人有年过七旬,且多病的奶奶需要其尽孝。综上,请求法庭从轻处理,判决被告人拘役或缓刑,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杨*伙同唐华结、龙**、罗**、吴*(以上四人另案处理)来到惠州市惠城区三栋数码园北区兴隆住宿一楼停车场内寻找盗窃目标,发现被害人刘*的一辆红色男装125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40元)没有上锁,遂由杨*、吴*负责望风,龙**、罗**负责配合接应,唐华结上前盗窃摩托车。得手后,五人迅速逃离现场。次日上午,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杨*,赃物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被害人于2015年12月24日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谅解被告人杨*。

以上犯罪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证明案件的来源及由此启动的侦查程序合法、有效。

2、搜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证明了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杨*时对其住处进行了搜查,并缴获赃物。

3、户籍材料,证明了被告人杨*已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

4、到案经过,证明了抓获被告人杨*的过程及没有立功、自首的情节。

5、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现场指认,证明了被告人对作案现场及赃物及同案人进行了辨认;同案人之间也作了辨认;被害人也对被盗的摩托车进行了辨认。

6、鉴定意见,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摩托车的价值观是人民币2240元。

7、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证明了2015年10月22日13时左右,将摩托车停放在出租屋一楼的车库里就回家休息了,到下午六、七点发现车不见了,当时因有急事暂时没有报警,直到23日才来报警,被盗一辆红色男装125摩托车(雄风牌)。

8、同案人的供述,证明参与作案的同案人均作了共同盗窃摩托车的供述。

9、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杨*的供述与查明事实能相吻合。

辩护人提交的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谅解书”证明了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釆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辩解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釆信。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量刑从轻处罚,并适用了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