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赖*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3日以惠城检公诉刑诉(2015)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2日晚,被告人赖*与彭**(另案处理)来到惠州市仲**江街道办事处公路西面桥墩旁,用铁制撬棒将被害人汪*的一辆麦科特牌电动(大公主款60V,价值人民币2862元)车头锁撬开并启动盗走,得逞后以600元销售给他人。破案后,缴回涉案车辆己发还被害人。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2862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赖*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2日晚,被告人赖*与彭**(另案处理)来到惠州市仲**江街道办事处公路西面桥墩旁,用铁制撬棒将被害人汪*的一辆麦科特牌电动(大公主款60V,价值人民币2862元)车头锁撬开并启动盗走,得逞后以600元销售给他人。破案后,缴回涉案车辆己发还被害人。

以上犯罪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材料,被害人陈述,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返还清单,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示意图、照片,辩认笔录,车辆发票,情况说明,价格评估鉴定书,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2862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谭**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赖*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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