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公诉刑诉(2015)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豫M68XXX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陇海路南侧(施工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淮北街口东50米处时,与刘某某驾驶的爱玛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刘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现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人廉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受案及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郑州**属医院诊断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120电话受理登记单,110报警台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据,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缓刑。

本院查明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但系自首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方与被害方已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方各项损失共计750000元,现已履行完毕;且被告人陈某某已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3、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4、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