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某交通肇事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5)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8日20时40分,李某某驾驶豫RFR287号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内乡县摩根大厦售房部门口路段,与步行人王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及王某某受伤,后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议案,李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对此,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8日20时40分,李某某驾驶豫RFR287号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内乡县摩根大厦售房部门口路段,与步行人王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及王某某受伤,后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李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案的证据情况

1.物证、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当事机动车查询信息:机动车辆信息。

(3)前科情况查询记录:李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

(4)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被口头传唤到案。

(5)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内公交认字(2015)第00304号

交通事故时间:2015年7月28日20时40分

交通事故地点:内乡内报线湍东镇鹏翔路摩根大厦售房部门口路段

2.被害人家属闫某某陈述:

我婆婆王某某昨天晚上被一辆两轮摩托车撞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我不知道,我没在现场,但事后我到现场,还是我报的警。

出事故道路是南北道路。我婆婆当时是步行。撞住她的是一辆弯梁红色摩托车,车号是RF82287号。相撞在道路的中间位置。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7月28日晚上20点30分,我驾驶豫RF82287号两轮摩托车下班回家,沿龙园**子公司十字路口后右转交鹏翔路由南往北,当行驶到摩根大厦路段时,因当时车速较快,行驶中突然发现路中间有个人,我就赶紧往左(西)避让,但在避让过程中撞到行人,摩托车在往前滑行一截后,因方向失控连车带人倒在路的中心线偏西,步行人倒在我车后侧(路中间位置),相距大约一二十米左右,事故发生后,我赶紧起来到被撞的步行人身边,看她有伤,就赶紧把她扶坐在路上,接着打120、110报警。之后救护车到现场,我帮医生送老太太一起到菊**院抢救。接着交警也到医院,在简单询问并做呼吸式酒精测试,因我也受轻微擦伤,在做处理之后,就和你们一起来到交警队做进一步调查。

摩托车是我今年4月份左右以700元买别人的,无保险,买来之后也没有过户。我们买卖车辆没有手续,只是个口头协议。

我当时开的大灯。摩托车灯光不怎么好,刹车也一般。我当时是四档行驶,速度约六十公里左右。我由南向北,行驶在道路中间线右侧车道内。与我相撞的步行人我不认识,是一大约70多岁的老太太。老太太当时行走方向我想不起来,但当时已经在道路中间车道内。我第一眼发现那个老太太的时候,大约有三、四米远。我看到后,赶紧往路西打方向避让,轻微点了下刹车。当时我往路西打方向避让,但是没避让过去,挂住老太太的胳膊了。相撞在道路的中心线位置。大概是摩托车右侧保险杠挂住老太太了,具体接触到老太太身体哪个部位我不清楚。事故发生后,我起来看到老太太受伤,就赶紧过去把老太太扶起来,接着拨打120、110报警。我有CI证,但没有摩托车驾驶证。

4.鉴定意见:

(1)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豫RFR287(套牌)号摩托车安全性能一般。

(2)内乡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

(内)公鉴(法)字(2015)070号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院为了维护交通管理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某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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