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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中山**民法院审理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中二法刑一初字第127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陈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刑一初字第127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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