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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5)20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智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6号6时许,被告人王*无证驾驶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均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粤B×××××中型厢式货车行驶至东莞市环城路万江谷涌农贸市场对出路段时,因注意力分散刹车不及,车头与在同方向右侧车道行驶的由被害人熊*驾驶的粤B×××××轻型厢式货车的左侧车尾发生碰撞,并一直将熊*的车辆往右前方推行,致熊*的车辆失控翻侧,之后,王*驾驶的车辆一直推着熊*的车辆越过路中的绿化带并撞向停放在G107万江谷涌市场路边的由吴*驾驶的粤B×××××中型普通客车及李*甲驾驶的粤S×××××小型普通客车,最后王*驾驶的车辆冲上人行道,致行人被害人伍*当场死亡,被害人黄*乙和李*乙受伤倒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伍*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黄*乙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经评估,被撞粤B×××××、粤B×××××及粤S×××××汽车的车辆损失价值共计为45270元(含评估费用)。

另查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熊*、吴*、李**、伍**、黄**、李*乙不负事故责任。

以上事实,王*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熊*、黄**、李**、李**的陈述,证人黄*甲、吴*、李*甲、宁*的证言,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视听资料来源及内容说明,卡口截图,驾驶人员信息查询,车辆信息及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材料,被害人身份材料,尸体火化证明,医疗诊断材料,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尸体检验报告,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书及说明,车辆损失价格鉴定评估结论书,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王*的供述等证据,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均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及三车不同程度损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视被告人王*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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