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13)佛南法刑初字第18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标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13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13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7次;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林*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根据该犯的综合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林汉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六日(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