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虎山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2013)佛三法少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附带民事赔偿873366.05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9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13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5次;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8月获得表扬;并提供了该犯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梁**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有困难证明证实其暂无履行附带民事赔偿的能力。广东省怀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二日(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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