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东二法刑初字第3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带民事赔偿313283.82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9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13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8次;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9月获得表扬;提供了其户籍所在地市民政局盖章的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有提供证据证实其暂无能力履行民事赔偿。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犯罪性质及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十日(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