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佛三法刑初字第3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2013)佛中法刑一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4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13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5次;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犯罪性质及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七日(刑期执行至

2015年12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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