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5)10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30日3时许,被告人何*饮酒后(经鉴定,乙醇成分含量为91.25毫克/100毫升)驾驶粤B×××××号小型轿车搭载林*、陈*、黄*乙、黄*甲从惠**山街道往白花镇方向行驶,行至太阳坳派出所门前路段时,车辆驶出路外碰撞树林及电线杆,造成被害人林*死亡,何*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惠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何*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林*不承担事故责任。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何*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0日3时许,被告人何*饮酒后(经鉴定,乙醇成分含量为91.25毫克/100毫升)驾驶粤B×××××号小型轿车搭载林*、陈*、黄*乙、黄*甲从惠**山街道往白花镇方向行驶,行至太阳坳派出所门前路段时,车辆驶出路外碰撞树林及电线杆,造成被害人林*死亡,何*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死者林*符合生前受巨大机械外力作用(类车辆碰撞周围钝物)致肺部破裂,大失血而死亡。经惠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充分注意路面情况,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存在根本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林*不承担事故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警情信息表,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侦查,合法启动侦查程序。

2、到案经过及拘留证,证实2015年8月30日3时许,何*饮酒后驾驶粤B×××××号小型轿车搭载林*、陈*、黄*乙、黄*甲从惠**山街道往白花镇方向行驶,行至太阳坳派出所门前路段时,车辆驶出路外碰撞树林及电线杆,造成被害人林*死亡,何*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9月9日惠东县公安局对被告人何*刑事拘留。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概况。

4、被告人何*的供述,证实2015年8月30日3时许,何*饮酒后驾驶粤B×××××号小型轿车搭载林*、陈*、黄*乙、黄*甲从惠**山街道往白花镇方向行驶,行至太阳坳派出所门前路段时,车辆失控驶出路外碰撞树林及电线杆,车辆侧翻,后何*昏迷,醒来后听说林*死亡。

5、证人黄*甲、黄*乙、陈*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30日3时许,何*与黄*甲、林*、陈*、黄*乙一同在酒吧喝酒。后何*驾驶粤B×××××号小型轿车载黄*甲、林*、陈*、黄*乙回家。车辆行驶至惠东××白花镇太阳坳路段时,因车速过快,侧翻到路外花池,陈*、黄*乙、黄*甲爬出车外。黄*甲、陈*拨打120将林*送往医院。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经惠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充分注意路面情况,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存在根本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林*不承担事故责任。

7、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及死亡证明,证实死者林*符合生前受巨大机械外力作用(类车辆碰撞周围钝物)致肺部破裂,大失血而死亡。

8、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何*驾驶的粤B×××××号小型轿车的制动、转向性能有效。

9、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何*具备准驾车型C1的驾驶资格。

10、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告人何*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1.52毫克/100毫升。

11、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何*的姓名、年龄等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此外,还有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9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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