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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1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简*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麦凤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简*驾驶号牌为粤A×××××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区钟村街锦绣生态园倚翠苑小区内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该小区倚翠苑二座对开路口时,因忽视行车安全和路面动态,与步行途经该处的被害人饶*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饶*倒地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简*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

经鉴定:被害人饶*的死因符合巨大钝性暴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简*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43万元,并得到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简*在庭审中亦予以供认,且有被告人简*的供述,证人彭*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及被害人尸体照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抓获经过、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调解书、谅解书、赔偿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简*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简*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简*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度幅、法定及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简*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处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简*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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