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韦*甲、韦*乙交通肇事、窝藏、包庇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以鱼检公刑诉(2015)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甲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韦*乙犯包庇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甲及其指定辩护人晏宜、被告人韦*乙及其指定辩护人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韦*甲、韦*乙是父女关系。2015年7月4日19时35分许,被告人韦*甲无证驾驶桂B×××××号“斯柯达”牌小型轿车搭乘韦*乙,当车行驶到柳州市雒容镇某商贸城内某供电所路段时,因操作失误,该车车头将在道路同向右侧步行的被害人蒋**(2009年10月2日出生)、周**、陈**(2014年9月10日出生)撞倒。之后,韦*乙驾驶该车与韦*甲一起送蒋**、周**、陈**送到医院抢救。蒋**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韦*甲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与韦*乙预谋后决定由韦*乙顶替其交通肇事的责任。韦*乙明知韦*甲无证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仍然向公安机关作虚假供述自己是交通肇事驾驶员以掩盖韦*甲的犯罪事实,致使韦*甲的一些犯罪证据灭失。韦*乙在被羁押期间,于2015年8月12日主动供述了其包庇韦*甲的犯罪事实。次日,韦*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蒋**的死亡原因为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韦*甲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蒋**、周**、陈**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韦*甲赔偿被害人蒋**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473,000元,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韦*甲赔偿周**、陈*乙经济损失人民币126,0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韦*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韦*甲的辩护人提出韦*甲是自首,有悔罪表现,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案是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请求本院对韦*甲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被告人韦*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韦*乙的辩护人提出韦*乙是自首,有悔罪表现,且已怀身孕,请求本院对韦*乙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查实的如下证据证实:122案件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周**的陈述,被告人韦*甲、韦*乙的供述,证人陈**、丘*、王*、唐*、韦*丙、周**、韦*丁、蒋**的证言,出生医学证明,民事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记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韦*乙的机动车驾驶证,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尸体检验意见书及检验意见通知书,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及检验意见通知书,血液检测报告书及检测结果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交通事故刑事谅解书,认罪书,查获经过,B超检测单,韦*甲、韦*乙的户籍信息,蒋**、周**、陈*乙户籍信息,收条。

本院查明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且未尽谨慎驾驶义务,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甲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韦*乙明知韦*甲驾驶车辆致人死亡,仍作假证予以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乙犯包庇罪成立。韦*甲在犯罪后,经家属规劝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韦*乙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包庇韦*甲的罪行,应以自首论。韦*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韦*甲能主动赔偿被害人蒋**家属全部经济损失,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韦*甲、韦*乙确有悔罪表现,韦*乙已怀孕,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韦*甲、韦*乙适用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韦*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韦*乙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