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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24日,被告人钟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MW3356重型自卸货车,从梅河高速公路往东源县柳城镇高速出口方向行驶,于19时度行至东源县柳城镇南坝村东江桥路段时,车头与前方同向行使由莫*驾驶(搭载克*)的无号牌摩托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莫*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克*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钟某某自行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钟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莫*、克*不负责任。2015年2月3日,被告人钟某某一方与被害人莫*家属达成调解协议,除保险公司赔偿款外,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莫*家属138000元,被害人莫*家属谅解被告人钟某某,并出具书面谅解书,请求不追究被告人钟某某的刑事责任。2015年12月5日,被告人钟某某、车主叶某某与被害人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钟某某、叶某某双方分三次赔偿被害人克*170000元,2016年4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2016年8月31日前支付70000元,2016年12月5日前支付50000元。被害人克*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表示谅解被告人钟某某,请求不追究被告人钟某某的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人何某某、潘某某、克*、叶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归案说明,车辆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收条、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依法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事故发生后能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钟某某向被害人家属莫*赔偿了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和被害人克*也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适用非监禁刑。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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