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云南省新**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民事赔偿233917.54元(未履行),刑期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止。宣判后,附带民事部分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玉中刑终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8月18日被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云**江监狱于2015年10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以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四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罪犯表扬及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减刑的法定条件,但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幅度不当,本院予以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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