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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某某危险驾驶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惠某某饮酒后驾驶陕EXD600黑色小轿车由西向东在西临高速公路上逆行,为逃避灞桥收费站公安民警拦截盘查遂加速行驶,后在西临高速兵马俑出口被公安民警拦截抓获。经陕西省西**鉴定中心西公交鉴郊县检字(2015)第280号血醇检验报告鉴定:惠某某血液中血醇浓度为144.65mg/100ml。建议判处被告人惠某某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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