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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一日,陕西省**民法院作出(2001)宝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OO五年六月三十日,陕西**民法院作出(2005)陕刑执字第257号刑事裁定减刑;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五日,陕西**民法院作出(2007)陕刑执字第661号刑事裁定减刑;二O一二年五月十六日,本院作出(2012)宝刑二执字第00142号刑事裁定减刑。

执行机关宝**狱于二O一六年一月七日以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4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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